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3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
月1日起12月31日止,对你市深圳卷烟厂生产的11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
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
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深圳卷烟厂 双喜 25×(64+20) 5720元/箱
全包装 23元/条
双喜 25×(64+20) 6625元/箱
硬盒翻盖 26.5元/条
特美思 25×(64+20) 4700元/箱
全包装 18.8元/条
特美思 25×(64+20) 5025元/箱
硬盒翻盖 20.1元/条
西丽 25×(64+20) 3625元/箱
全包装 14.5元/条
西丽 25×(64+20) 4175元/箱
硬盒翻盖 16.7元/条
梧桐山 25×(64+20) 8550元/箱
硬盒翻盖 34.2元/条
精品 25×(64+20) 6300元/箱
特美思 硬盒翻盖 25.2元/条
红特美思 25×(64+20) 8750元/箱
硬盒翻盖 35元/条
孺子牛 25×(64+20)17500元/箱
硬盒翻盖 70元/条
阿波罗 25×(64+20) 3425元/箱
全包装 13.7元/条
阿波罗 25×(64+20) 3750元/箱
硬盒翻盖 15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
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1号)规定,暂按19
98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
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