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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1999]300号颁布时间:1999-05-20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3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 月1日起12月31日止,对你市深圳卷烟厂生产的11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 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 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深圳卷烟厂    双喜    25×(64+20) 5720元/箱                   全包装       23元/条          双喜    25×(64+20) 6625元/箱                   硬盒翻盖    26.5元/条           特美思   25×(64+20) 4700元/箱                   全包装     18.8元/条          特美思   25×(64+20) 5025元/箱                   硬盒翻盖    20.1元/条          西丽    25×(64+20) 3625元/箱                   全包装     14.5元/条          西丽    25×(64+20) 4175元/箱                   硬盒翻盖    16.7元/条          梧桐山   25×(64+20) 8550元/箱                   硬盒翻盖    34.2元/条          精品    25×(64+20) 6300元/箱          特美思      硬盒翻盖    25.2元/条          红特美思  25×(64+20) 8750元/箱                   硬盒翻盖      35元/条          孺子牛   25×(64+20)17500元/箱                   硬盒翻盖      70元/条          阿波罗   25×(64+20) 3425元/箱                   全包装     13.7元/条          阿波罗   25×(64+20) 3750元/箱                   硬盒翻盖      15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 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1号)规定,暂按19 98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 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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