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33号颁布时间:1999-08-05
1999年8月5日 国税函[1999]53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铂金”首饰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浙国税
流[1999]5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根据《消
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
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
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以铂金属制作的铂金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
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
环节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