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2日 国税发[1994]084号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二)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
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二、“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
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