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26日 国税发[1994]13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
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
见,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
(一)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
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二)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
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
(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
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
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条款已失效
或废止) (二)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
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
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
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
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