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8〕36号颁布时间:2018-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8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741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87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立方米。

  二、20184-6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35/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立方米。

  三、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