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8〕35号颁布时间:2018-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新奥(舟山)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887

  二、自201711日起,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

  特此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