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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辽宁专员办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驻辽监[2010]31号颁布时间:2010-03-17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市):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精神,切实做好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现对辽宁省(不含大连市)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期限和范围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符合财税[2009]1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享受财税[2009]14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经辽宁省新闻出版局年检、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我办商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要求

  1.各市财政局应按照《关于印发<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财驻辽监[2005]60号)受理退税申请,及时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

  2.纳税人在首次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时,需按照《宣传文化纳税人申请退税主体资格认定所需资料明细表》(附件1)提供资料。我办在进行资格认定后,对符合退税资格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退税。

  3.符合退税资格的纳税人申报退税资料除按照《宣传文化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资料明细表》(附件2)的要求,提供退税资料外,对于在出版环节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需提供样本和样刊。

  (2)“中小学的学生课本”,需提供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3)“中等职业教育课本”,需提供国家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需提供目录和样书。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需提供目录、样书以及样刊。

  (6)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需提供印刷或制作该项目的目录和样书。

  (7)“租型”方式出版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与出版单位签订的“代理协议”。

  4.享受财税[2009]147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的增值先征后退的纳税人,除按照《宣传文化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资料明细表》的要求提供退税资料外,还需提供印刷或制作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目录和样书。

  5.纳税人在申报纸质退税资料的同时,需按照《财政部辽宁专员办转发<关于试运行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通知>的通知》(财驻辽监[2010]26号)要求,申报电子数据。

  三、退税申请受理时限

  根据《关于印发<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财驻辽监 [2005]60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要求,每年3月、6月、9月、12月当月20日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我办集中受理退税资料。

  四、监督检查

  我办将不定期对宣传文化增值税退税的申报情况、办理情况和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虚假申报骗取退税、不按规定使用退税资金的宣传文化单位,将依据规定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申请退税主体资格认定所需资料明细表

  2.宣传文化单位申请退税提供资料明细表

  3.20 年月至  月一般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4.出版物销售明细表(退税率50%部分)

  5.出版物销售明细表(退税率100%部分)           

                            财政部辽宁专员办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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