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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试运行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通知

财监便[2010]7号颁布时间:2010-02-04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增值税退税管理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充分吸收专员办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开发了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二期。为切实减少专员办数据录入等工作量,提高工作效能,2010年年初起将在全国专员办试运行退税系统二期,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时间。各专员办收到通知后,应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及时通知各退税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尽快下载相关资料,并组织培训,自2010年2月份起试运行该系统。
  二、系统软件及操作手册等资料发放。考虑到系统用户单位众多,且今后需通过网络渠道实现软件升级等,为便于系统的后期维护,经研究,我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发相关材料以便各用户单位获取:
  1.将系统软件及操作手册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内网“财政监督业务交流论坛”(http://10.128.1.29:8888/dobbs/),各专员办登录论坛下载;然后各专员办通过将其挂于门户网站、拷盘等方式,分发至相关用户单位。
  2.将相关资料上载至软件开发公司的信息化系统技术支持平台(http://www.help.ctdos.com)上,各专员办、地方财政部门、退税企业等相关单位可通过输入网址或点击监督检查局外网网站(http://www.mof.gov.cn/jiandujianchaju)上“在线服务”栏目下的“信息化系统技术支持平台”链接,登录该网站自行下载使用。
  三、申报和审核中的数据传递。各专员办要树立服务意识,牢记保密职责,做好协调沟通,确保数据传递的顺畅衔接。
  1.申报企业在报送纸质材料时,应一并报送相关电子数据。
  2.非涉密数据,可通过互联网或拷盘的方式传递;监狱劳教企业、三线企业等涉密数据,只能通过拷盘的方式传递,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
  3. 考虑到退税企业及初审财政部门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确实不具备报送电子数据的申报企业、地市财政局的相关数据,仍由专员办人员录入。
  各专员办要按照我部要求,切实做好系统的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监督检查局一处:周俊峰,联系电话:010-68552315
  中科达奥软件开发公司:
  夏晓辉,联系电话:010-68552701,010-68552732
  屠晟,联系电话:010-62651128或010-62651182转805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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