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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驻津监[2009]28号颁布时间:2009-03-12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为规范天津地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特制定审核管理办法并通知如下:
  一、审批工作程序
  (一)退税审核程序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规程,各区(县)财政局为初审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为复审部门,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为终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退税单位应按照审核程序送审:首先向所在地区(县)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取得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及退税材料报送天津市财政局复审,在取得复审意见后,再将复审意见及退税资料报送专员办进行终审。
  (二)退税申报时限
  退税单位一般按季申请退税,退税金额较大的,可向所在地区(县)财政局申请,经天津市财政局、专员办同意后可按月提出申请。各(区)县财政局受理退税申报时限为每季(月)终了后次月的16日至18日,天津市财政局受理退税申报时限为每季(月)终了后次月的18日至30日,专员办受理退税申报时限为每季(月)终了后隔月的1日至8日。上述退税申报期限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自动顺延1日;在申报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退税申报资料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税[2008]157号”文件要求,退税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材料依次到初审、复审、终审部门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复印件纸张规格统一为A4)。
  1.退税申请。要求报送正式文件(有文号和主送单位),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退税文件依据及申请退税额;(2)企业基本情况,如企业成立时间、单位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银行账户开设以及经营范围等;(3)结合本次申请,对照“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同时满足的4个条件一一说明情况;(4)申报退税期的经营情况,如废旧物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缴增值税、已缴增值税等。
  2.退税单位在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报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暨退库单位信息表》(见附表1)。若信息有变化,必须及时报送变更后的信息。
  3.《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见附表2)。要求由退税单位填报,区(县)财政局和天津市财政局分别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4.《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退税单位向专员办申领后填报,一式三联)。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退税单位公章。区(县)财政局要对申报人的退税申请表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公章。
  5.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缴款书复印件必须经主管征税机关逐票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退税单位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汇总缴款书复印件必须经主管征税机关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其对应的完税证号码。退税单位有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必须经主管征税机关加盖印章。
  6.退付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7.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及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每年度首次申报时报送),原件核实后退回。
  9.退税单位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0.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每年度首次申报时报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原件上需盖有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再生资源审核上年度合格专用章。
  11.退税单位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每年度首次申报时报送,发生变化及时报送)。
  12.退税单位结算再生资源销售额的银行存款明细账页及核算全部再生资源销售收入明细账页的复印件。
  13.退税单位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首次申报时书面申明未受到处罚的时间是自2007年1月1日至首次申报退税期,以后每次提交的书面申明均对应申报退税期。
  14.专员办审批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报资料,退税单位应报送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审核部门须对原件进行审验,然后直接退回企业。增值税缴款书由专员办在办理退税手续时退还。
  (四)审核退库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退税单位,区(县)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专员办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暨退库单位信息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退税初审。区(县)财政局应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的相关规定,对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于退税单位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并及时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和专员办。
  2.退税复审。天津市财政局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上签署复审意见和加盖公章。
  3.退税终审。专员办在收到复审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终审。对企业全部退税资料审核合格的,向退税单位下发批复文件,并抄送天津市财政局、退税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和经办退库手续的国库,同时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加盖已退付章)退还企业。
  4.办理退库。专员办在下达批复文件的同时开具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由退税单位持批复文件和上述文书到相关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收入退还书”填发日期送至退款国库办理退库。各级国库部门对专员办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复核无误,按照规定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退付。
  (五)其他事项
  1.财政机关应在接到国库盖章退回 “收入退还书”(第一、五联)的当日,填写“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下方栏的有关内容,并电话告知专员办(联系电话:83818363)。各区(县)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收入退还书”第五联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交至市财政局国库处,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统一转交专员办。
  2.每年年度终了,专员办将对当年度审批增值税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财政部。为掌握政策落实的实际情况,各区(县)财政局在每年1月15日前,向专员办报送上一年度退税批复执行的报告。
  二、监督和检查
  (一)各区(县)财政局自收到退税单位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退税单位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将上述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分别报送天津市财政局和专员办。天津市财政局应根据区(县)财政局报送的证明材料,不定期选择部分企业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再次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将追缴退税单位已取得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资格。
  (二)专员办对申报人享受的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严肃查处申报人钻政策空子骗取国家退税的问题。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预算法》、《会计法》、《预算法实施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三)专员办负责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不定期的抽查区(县)财政局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退税单位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克扣申报人退税资金等问题;督导地方财政部门提高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四)各区(县)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专员办自觉接受财政部或财政部委托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退税单位有权对退税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办事推诿等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1.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暨退库单位信息表
  2.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附表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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