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05]34号颁布时间:2005-0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各地稽查局反映的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在协查系统升级和拓展之前,就目前稽查局有关工作的具体流程规定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及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由稽查局负责传递和检查的类型
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经稽核比对发现异常的专票及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三种类型,其中:对于第一、二类问题中管理部门在审核检查后认为还需要进行异地审核检查的,由稽查局负责传递;属于第三类问题的,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第三类问题是指涉嫌偷骗税,符合《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标准的。
二、关于专票的传递工作
目前,协查系统对于稽核比对属于作废、属于失控类型的专票信息是发送到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比对不符类型的专票信息是发送双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缺联类型的专票信息发送到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国税发[2005]6号文件规定的流程,总局稽查局将于近期下发协查系统补丁盘,将稽核比对发现的异常专票信息全部由系统自动、单方下发到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
稽核比对发现的异常专票信息,由协查系统从稽核系统提取后,自动下发到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由稽查局将专票信息打印出来通知管理部门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对不需要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税务局继续审核检查的,由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管理部门将审核检查结果(比照协查结果类型,下同)送交稽查局,由稽查局录入结果后回复;对需要再由开票方税务局继续审核检查的,由管理部门将专票信息按照协查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稽便函[2005]28号>的附件2)形成电子文件,连同纸质材料送返稽查局。稽查局审核后予以接收并将电子文件导入协查系统,形成内部生成协查发送给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此类内部生成协查统一名称为:“稽核系统转入需管理部门审核发票”。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将需要继续审核检查的专票信息打印出来通知本方管理部门接收并继续审核检查。开票方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将审核检查结果返回稽查局,由稽查局录入结果后回复。
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审核检查回复结果后,一方面将此结果打印出来通知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管理部门接收,由其判断此份专票经过审核检查后属于哪一类问题。如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由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如属于第三类问题,管理部门不对企业进行处理,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稽查局,由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规程》判断,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检查;另一方面将审核检查结果录入到先前那笔稽核系统转来的异常专票信息协查函内,予以回复。
三、关于凭证的传递工作
凭证的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管理部门(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部门为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在审核检查后,认为还需要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的,填写《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函》(附件1),明确说明需要寄送的对方单位名称,本部门审核检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部门公章,连同纸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稽查局,由其接收后填写完整,加盖稽查局公章后寄送给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再由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将收到的相关资料通知本方管理部门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待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将相关资料依原路返回。
抵扣方所在地税务局管理部门在接到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结果后,判断此份凭证属于哪一类问题。如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由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如属于第三类问题,管理部门不对企业进行处理,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稽查局,由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规程》判断,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检查。
四、其他问题
(一)稽查局与管理部门在传递待审核检查专票或凭证信息、《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函》、审核检查结果等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时,要与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台帐登记和签收手续,并于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寄送或完成系统操作。台帐格式由各省稽查局规范。
(二)在审核检查环节,稽查局只负责纸质或电子信息的传递工作,不对审核检查凭证信息的内容及审核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三)为保证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连贯性,对于管理部门移交来的需要开票方继续审核检查的以及属于第三类问题的相关资料,各级稽查局应由协查科(股)或专职从事协查岗位人员负责接收,并认真登记审核。特别是电子文件,要对照协查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审核,确保数据能够顺利导入协查系统。
(四)对于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在传递、寄送《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函》,或对案件检查过程中需要发出纸质《其他抵扣凭证协查函》(附件2)时,应遵循同级协查的原则,协查内容和协查要求要明确,凭证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五)各级稽查局对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要高度重视,并作为案源及时组织力量立案查处。对此类案件应单独登记台帐,按月逐级汇总填报报表(附件3),每月15日前上报,符合大案要案报告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电子文件上传到总局FTP-centre-稽查局目录下,若网络不通不能上传,请及时与总局稽查局(协查处)联系。
(六)目前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不能通过协查系统,应采取纸质发函。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的要求,“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应由认证岗位人员在扣留或追回纸质发票后,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信息软盘等有关资料移交稽查局。稽查局可将电子信息软盘通过内部生成导入系统生成委托协查,此类内部生成协查统一名称为:“认证系统转入属于失控发票”。
附件:
1. 《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函》(略)
2. 《其他抵扣凭证协查函》(略)
3. 《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