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991号颁布时间:2008-12-04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煤炭等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造成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发电环节预征税款超过该公司应纳税款,形成超缴税额。为合理解决大唐公司因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形成的超缴税额,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唐公司所属发电企业2008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电力产品不再预征增值税。
二、在税务总局调整大唐公司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之前,大唐公司2008年12月及以后月份税款所属期生产的电力产品,暂按现行规定在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