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审批原则的通知
署监一[1991]487号颁布时间:1991-04-18
1991年4月18日 署监一[1991]487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更好地贯彻海关工作“促进为主”的方针,深化海关业务改革,进一步适应对
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需要,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深加工业务,
一些海关在对进料加工保税工厂监管的基础上,对进料加工试行多厂联合,集团保税。
由于开展这一工作时间不长,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现将海关对进料加工保
税集团的审批原则通知如下:
一、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审批,其总原则应当是:既要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又要注意加强宏观监控,保证国家税收和各项监管规定、措施的落实。
二、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所进行的深加工业务应严格限制在关区内的同-个城市进
行。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牵头单位向主管海关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由若干个加工企业组成的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应生产同一最终产品出口。
四、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所属各加工企业应具备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能力,具备保
税工厂、保税仓库管理条件,海关应实地验厂、核实,使保税进口料、件储存、加工
置于海关监管之下。
五、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应建立专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负责海关对保税集团监
管要求的实施,负责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并向海关负法律责任。
六、从事多层次保税加工的各加工企业,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应订出每一加工工
序的耗料定额。海关应严格按照所进口的原材料、各道加工工序,核定每一工序单耗
定额和加工成品。按照结转加工层次,分段核销。
七、对经营管理混乱,资信不好,有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企业,对生产不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产品的企业,以及按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包装物料生产商品包装
的企业,海关不予批准建立保税集团。
八、各关按以上条件审批核准的保税集团,应报总署监管一司备案。
目前对批准建立保税集团要从严掌握,可先试点,不宜过多,待取得经验后有计
划地慎重发展。对各关已批准,但不符合上述审批原则的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应在今
年“清理、整顿、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工作过程中予以整顿或撤销。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