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刘文杰副署长在全国海关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孙亚一司长在会议小结时讲话的通知
署监[1996]555号颁布时间:1996-07-04
1996年7月4日 署监[1996]5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刘文杰副署长在全国海关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工作会议上所作
报告《积极推进改革,严格依法监管,全面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讲
话和监管司孙亚一司长在会议小结时的讲话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
孙亚一司长在全国海关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摘要)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孙亚一司长在全国海关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工作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摘要)
台帐试点中,试点海关和企业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在苏州台帐试点工作座谈会
上进行了讨论,有些问题取得了共识并得到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肯定和支持。在6月25日
下午召开的台帐制度试点工作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有关部委对这些问题做了研究和明
确。这次会议的学习讨论中,大家又反映了一些问题。经过研究,对这些问题一并明确
如下:
一、关于小金额合同备案问题
金额在l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多为服装行业的小企业所签,这类合同数量多但金额不
大,合同加工周期短,周转快。根据试点的情况,经研究明确:对1万美元及以下的合
同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由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办理合
同的登记备案,海关对其进口料件和成品监管核销。
二、关于合同变更简化手续问题
为简化合同变更手续,避免企业为变更合同往返经贸、海关、银行等部门,经研
究明确: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l万美元)和
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不再经外
经贸部门重新审批。
三、关于银行协助海关扣缴税款问题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规定,对不能复出口的料件和成品,银行应协助海
关追缴税款。这个问题已经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追缴税款的
具体操作办法,我们将联系人行尽快下发执行。
四、关于核销期限的问题
企业加工贸易的成品从口岸出口后,出口报关单回执由于代理报关公司、税务验
核和邮寄等因素延误,造成出口单证不能及时退回,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
核,影响海关按期核销台帐。这个问题主要是海关内部管理上协作配合的问题。为了
保证合同按期核销销帐,经研究并告知中行,明确为:企业报核后,海关最迟要在30
天内核销并发出核销联系单。时间虽然适当延长了,但各关要加强配合,抓紧返还单
证,以保证尽早核销销帐。
另外,同志们在会议学习讨论中反映了一些具体择作方面的问题,现在也一起明
确如下:
一、海关验厂与外经贸委的职责是否矛盾问题
按国函[1995]109号文规定;外经贸委在审批合同时,负责验厂,防止“三无”企
业,这是外经贸委的责任。三个试点海关在经验总结汇报中都提到验厂问题。对此,
我们认为:海关对首次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企业,适当验厂,加强把关,是加大监管
力度的必要手续,并不是要取代外经贸委的职责,两者不矛盾。
二、一个大合同跨地区加工监管问题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台帐合同一律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登记备案。对跨地区(关
区)加工的,按加工协议的金额进行台帐备案,大合同复印件备存。在此总原则下,为
简化手续,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直属海关根据监管能力和实际情况,也可以指定
在经营单位的主管海关进行台帐登记备案并加强监管:
1.经营单位加工贸易合同全部在同一直属关区内多个加工企业加工的;
2.经营单位至少与其中的-个加工企业同属一个主管海关监管的。
三、7月1日执行期限如何掌握问题
凡7月1日到海关登记备案的,-律按台帐规定办理。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产品有内销比例如何计算台帐金额问题
按实际外销保税金额核定台帐金额进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