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韩国的进口聚脂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审查(详见附件)。按照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复审期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脂薄膜继续征收反
倾销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2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的聚脂薄膜继
续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
增值税税率
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4号公告)。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聚脂薄膜,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
地为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
韩国的,海关按照韩国公司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
物的原产地是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
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韩国公司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
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聚脂薄膜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
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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