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30日 署税函[2004]238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35号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35号公告)的规定,自
2004年7月1日起,对于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以下简称“东盟
早期收获”)项下进口的“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号15179000),
其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超过50%的,不享受
东盟早期收获的协定税率,仍按关税配额管理。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于申报进口“东盟早期收获”项下的“混合制
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各关应根据相关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和有
关规定,对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未超过50%
的,按照“东盟早期收获”的协定税率征税;对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
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超过50%的,应按商务部35号公告的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
理。
二、鉴于目前国内对该类油脂中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含量没有检测手段。因
此,应以相关的原产地证明所注明的混合品种和比例为准。
三、对属于商务部35号公告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混合食用油脂,其商品归
类不变,仍归入税号15179000。各关应要求进口单位提供含有的棕榈油、豆
油、菜子油中比例最高的品种的相应关税配额证明;比例相同的,应按照棕榈油、豆
油、菜子油的排序,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排序在前的品种的相应关税配额证明。
四、进口单位能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关税配额证明的,海关审单操作人员应在
H883/H2000系统的“征免方式”中选择“特案”输入棕榈油、豆油、菜子
油适用的关税配额税率计征关税;不能按上述规定提供相应关税配额证明的,应按税
号15179000混合食用油脂的最惠国税率计征关税。
五、申报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的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进口单位不能提供相关出
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的,或者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中未注明混合品种或
虽注明了混合品种但未注明其中所含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比例的,应按税号
15179000混合食用油脂的最惠国税率计征关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关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附件: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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