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
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
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
(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海关商品编号:90011000,范围仅包括G652系列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和光缆),除按现行
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
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
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
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日本、韩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
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日本、韩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
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日本、
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
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G652)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G652)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
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
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
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以及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美国康
宁公司的G652系列的单模光纤已缴纳保证金的,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
补征。有关单位可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向征收地海关
申请退还。
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六、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商品编号90011000项
下的光导纤维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应填报
90011000.11,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19,光导纤维
束和光缆应填报90011000.90。
七、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
90011000.19)实施法定检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
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法定检验程序办理检验手续。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
90011000.19)的进口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可先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货物,并同时按附件
2所列的相应国家相应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是否属于实
施反倾销的产品,对于不属于反倾销产品的,海关应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九、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
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
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
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附件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税率
美国 美国OTS一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 46%
其他美国公司 46%
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韩国 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 7%
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 13%
其他韩国公司 46%
日本 所有日本公司 46%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