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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3号颁布时间:2004-09-09

     2004年9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 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 板卷适用反倾销措施的复审调查结果和建议,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 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并对用于马口铁生产的进口冷轧板卷中止进口认证。商务 部为此发布了2004年第53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9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 告中止执行。   二、自2004年9月1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 萨克斯坦等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号列: 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 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 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 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中 止征收反倾销税。   三、自2004年9月10日起,凡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 萨克斯坦等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2004年海关税则 号列:72091810、72091890),不再需要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商务部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放的许可凭证。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 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复审裁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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