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出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
署税发[2002]2号颁布时间:2002-01-07
2002年1月7日 署税发[2002]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国家计委针对《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
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出
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署税[2000]620号,以下简称《通知》)
执行中的问题,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
称《目录》)进行了调整,合并了原有交叉、重复的内容,并细化、完善了原《目录》
中的部分条目,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目录》统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02年1月1日以后报关的国
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但在2001年12月31日(含12月31
日)以前已按调整前《目录》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不能再予
办理延期手续。
二、对于调整后的《目录》中有多个(两个及以上)技术指标的商品,如其中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技术指标优于《目录》中相应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即可认定不属于《目
录》内商品,可予办理免税手续,否则,应予照章征税。
三、各海关要对照调整后的《目录》认真审核,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
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四、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
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和署税[2000]62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
[1999]791号)中适用的《国内投资目录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本次调
整的《目录》为准,执行时间适用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附件:
1.《国内投资目录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调整对
照表(略)
2.《国内投资目录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调整后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