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税征管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4号颁布时间:2003-12-30

     2003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4年1月 1日起进行调整(详见200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就调整情 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由2003年的7445个 增加到7475个。   二、降低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算术平 均税率)由11%下降至10.4%;进口税则普通税率不变。   三、继续对感光材料、冻鸡产品等51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征收方 式。   四、继续对小麦、豆油、食糖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 额管理。糖的关税配额税率由20%下调至15%,其他维持不变。   五、出口税则的商品税目及税率不变,为避免产生歧义,个别税目条文增加了商 品注释。   六、2004年对209项商品实行进口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4个税目商品实 行出口暂定税率。   七、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   (一)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 挝五国的902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4年对原产于东盟9国(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 缅甸、老挝、柬埔寨)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各 国的商品范围和税率不尽相同,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关 税安排已并入其中)。   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税目分 别为238、330和131个。   (三)根据《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上述《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 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   (四)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 用该《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为374个。   (五)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 用该《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为311个。   八、对12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这些税目的商品是 否适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税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第39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九、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 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 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 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和最惠国税率 时,优先执行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   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 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 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