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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出口退税海关环节管理的通知

署办[1995]310号颁布时间:1996-05-16

     1996年5月16日 署办[1995]310号 当前骗取出口退税问题十分严重,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造 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国务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指 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 出口退税海关环节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出口货物的审单、审价工作。要严格按照署监[1991]72号文规定,加强 审单工作,坚持三级审核制度。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设备对出口报关单进行防伪验核。 要注意收集出口货物价格资料,加强出口货物审价,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单证和高级价 格骗取出口退税。 二、对原定的14种高税率商品、出口数额大的重点商品以及资信较差企业的出口商 品,要提高查验率,加强实际查验,防止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伪报品名或搞假出口骗 取出口退税。 三、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必须运抵出口口岸,海关在验核有关发运单证有效后 才能接受报关(不包括对出口港澳的鲜活、冷冻商品)。对无论以海运、空运、陆运方 式出口的货物,都必须待运输工具离境后,才能将出口退税报关单退回给出口企业。转 关运输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必须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退寄的回执联,才能 将出口退税报关单退回给出口企业。 四、要加强对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的管理。要严格按规定办理货物入仓手续, 货物实际入仓后,才能签章将出口报关单退给企业。要严格执行仓储期限的规定,采取 措施保证货物运出境外。对属于外商提供或卖断给国内企业加工复出口的,要严格审核 有关单证手册,防止出口骗税和出现货物倒流。 五、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原定的14种高税率商品,要坚持由海关将出 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的做法。对有关税务机关向海 关核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等事宜,要积极支持配合。 六、要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打击力度。稽查部门要根据有关线索对有关企业 进行重点稽核。对监管中发现的案件要及时移交调查部门立案,并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 配合,抓紧调查,依法严惩。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七、从5月1日起,各关每10天上报一次出口货物统计数据(具体操作办法统计司将 另行通知),总署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便国务院领导及时掌握出口动态。对这项 工作各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组织,统计、技术以及有关业务部门要通力协作,克服 困难,保质、保量、按时上报。 八、加强信息、宣传工作。各关对本关区出现的出口货物价值、数量激增,品种突 变的新情况要立即报总署,并跟踪调查,弄清原因。宣传部门要对海关查获的骗取出口 退税的典型案例,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曝光,以震慑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 子。 在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出口骗税工作中,各关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严密部署,切 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关与关之间要进一步加强联系配合,要树立全局观念,自觉维 护国家利益。 执行中有何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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