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
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8月6日开始,期
限为5年。根据商务部公告(2003年 第35号),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8月6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日本,商品编号为
48101300.10、48101400.10、48101900.10的进
口铜版纸,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
商按照本公告所附反倾销税税率表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
增值税税率
对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铜版纸
英文名称:Coated Art Paper(or Board),亦称Coated Woodfree
种类:双面铜版纸、单面铜版纸、亚光铜版纸、铜版卡
规格:卷筒、平板
克重范围为70-350克/平方米
原材料:铜版纸由铜版纸原纸和涂料组成,铜版原纸是由漂白化学木浆(不含用
机械或化学-机械方法制成的纤维或前述纤维不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10%)、造纸
填料(高岭土、碳酸钙、滑石粉等)、增强剂、助留剂等原料,采用单层或双层抄造
工艺加工而成,涂料则主要包括高岭土、碳酸钙、乳胶、涂布淀粉、分散剂、增白剂
以及其他助剂。
制造工艺:铜版纸以铜版原纸为纸基,由涂布机用高岭土、碳酸钙等涂料在铜版
原纸双面或单面进行涂布后,经过超级压光机进一步的整饰和加工,复卷后再进行必
要的分切和包装。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铜版纸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
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韩国和日本,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铜版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
货物的原产地不是韩国和日本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税
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韩国和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
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中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
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铜版纸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日本铜版纸已经缴纳的现金
保证金,按本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
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
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
分,有关单位可自2003年8月6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
不再补征。
五、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铜版纸,因调查期间进口量占同期总进口量不足3%,不
采取反倾销措施。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的现金保
证金,有关单位可在2003年8月6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并应向
海关提供有关书面单证和说明,如有关单位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海关不予退还。
六、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铜版纸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在对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
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
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
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附件2:铜版纸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供货厂商名称 税率
日本 日本制纸株式会社 9%
(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LTD)
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 56%
(OJI PAPER CO.,LTD)
其他日本公司 71%
韩国 启星制纸株式会社 31%
(KYE SUNG PAPER CO.,LTD )
南韩制纸株式会社 31%
(NAM HAN PAPER CO.,LTD)
丰满制纸株式会社 31%
(POONG MAN PAPER CO.,LTD)
韩松制纸株式会社 16%
(HANSOL PAPER CO.,LTD)
新湖制纸株式会社 9%
(SHINHO PAPER MFG. CO.,LTD)
韩国制纸株式会社 9%
(HANKUK PAPER MFG.CO.,LTD)
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4%
(MOORIM PAPER MFG.CO.,LTD)
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 4%
(SHIN MOORIM PAPER MFG.CO.,LTD)
其它韩国公司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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