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8号颁布时间:2003-05-07
2003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8号
为支持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办理境外无偿捐赠的直接用
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进口的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口人持凭捐赠的有关证明(含进口物资清单和物资分配清
单)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其他无偿捐赠进口的物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对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药品、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署
税[1998]4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
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0号发布)的规定,由卫生部、
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妇女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省、市、自治区政府负责
接收,进口人持凭其有关证明(含进口物资清单和物资分配清单)到所在地直属海关
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在非典型性
肺炎疫情结束以前,由卫生部、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向海关总署提
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审批后办理免税手续。
特此公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