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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8号颁布时间:2003-05-07

     2003年5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8号   为支持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办理境外无偿捐赠的直接用 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进口的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口人持凭捐赠的有关证明(含进口物资清单和物资分配清 单)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其他无偿捐赠进口的物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对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药品、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署 税[1998]4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 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0号发布)的规定,由卫生部、 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妇女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省、市、自治区政府负责 接收,进口人持凭其有关证明(含进口物资清单和物资分配清单)到所在地直属海关 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在非典型性 肺炎疫情结束以前,由卫生部、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向海关总署提 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审批后办理免税手续。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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