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5号颁布时间:2003-04-11
2003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4月11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
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日本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
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
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的无取
向硅电钢(税号72251900,72261900)已达到给定的全球配额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4
月12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
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所有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
无取向硅电钢,按照20.2%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
72193200.10,72193300.10,72193400.10,
72193400.20,72193500.10,72193500.20,
72202010.10,72202010.20,72202090.10,
72202090.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