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9号颁布时间:2003-03-27
2003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27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
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德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
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
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
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3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德
国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
(税号:72193200.10,72193300.10,
72193400.10,72193400.20,72193500.10,
72193500.20,72202010.10,72202010.20,
72202090.10,72202090.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