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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5号颁布时间:2003-03-21

     2003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21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 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日本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10, 72082690,72082710,72082790,72083810, 72083890,72083910,72083990,72084000, 72085310,72085390,72085410,72085490, 7208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 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3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 本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热轧普薄板 (税号:7208391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 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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