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5号颁布时间:2003-03-21
2003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21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
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日本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10,
72082690,72082710,72082790,72083810,
72083890,72083910,72083990,72084000,
72085310,72085390,72085410,72085490,
7208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
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3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
本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热轧普薄板
(税号:7208391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
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