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号颁布时间:2003-02-19
2003年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2月19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
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
72082610,72082690,72082710,72082790,
72083810,72083890,72083910,72083990,
72084000,72085310,72085390,72085410,
72085490,7208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
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2月20日起,对申
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
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热轧普薄板
(税号:72083910.10),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