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8号颁布时间:2002-12-03
2002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自
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
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产品”,见附件1)
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现将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管理的形式,关税配额总量分为全球配额数量和
国别/地区配额数量,其中,全球配额数量是指附件1所列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
(带)、冷轧不锈薄板(带)项下的“其他”配额数量和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项下
的“合计”配额数量。以上全球配额,适用于附件1未列名的其他适用最终保障措施
的国家(地区)的进口涉案产品。
二、附件2所列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中,标“*”号
的涉案产品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即原产于韩国、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的热轧普薄板、
冷轧普薄板(带),以及原产于韩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适用国别/地区配额;原
产于韩国的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原产于马来西亚的彩涂板适用全球配额。
三、对进口的涉案产品,不论是否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配额数量,都应按现行的有
关进口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并按现行适用的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及反倾
销税;当某类涉案产品实际进口量达到该类产品的全球配额数量或国别/地区配额数
量时,海关总署将发布公告,对超出配额数量进口的部分在现行适用的关税税率基础
上再按照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超过规定配额数量进口的涉案产品进口税收
计算公式为:
进口税额=进口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进口关税税额=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适用税率+加征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
税率
对于需征收反倾销税的涉案产品,其进口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关税税额=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适用税率+反倾销税税率+加征
关税税率)
四、当原产于附件1所列国家(地区)的某类涉案产品的进口量达到该类产品的
国别/地区配额数量时,只对原产于该国家(地区)的该类产品超配额进口部分加征
关税。
当某类涉案产品的进口量(附件1所列国家(地区)的同类涉案产品的进口量除
外)达到该类产品的全球配额数量时,原产于适用该全球配额的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该
类产品超配额进口部分均加征关税。如果此时原产于适用该类产品国别/地区配额的
国家(地区)的该类涉案产品的进口量尚未达到相应国别/地区配额数量,则不对其
加征关税。
五、自海关总署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之日起,进口企业申报进口该类涉案产品时,
不能提供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明或尚不应加征关税的适用
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原产地证明,或者海关对其所提供的原产地证明的真
实性有怀疑的,如经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提运单等)及对货物实际
验估能够确定原产地的,应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处理;如仍不能确定原产地,且进
口企业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原产地的其他材料的,应在现行适用的关税税率基
础上,按照相应的涉案产品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在海关审核认定原产地期间,进口企业可在提供相当于全部税款的保证金担保后
要求先行验放货物。
六、海关加征关税时,对以下述方式进口或内销涉案产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加工贸易进口和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仓库的,仍按现行
的保税政策执行。
(二)保税区内加工企业使用进口涉案产品作为料件加工生产的不属于实施保障
措施范围的制成品销往境内其他地区时,按制成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不加征
关税;按制成品中所含进口原材料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应同时按所含涉案产品
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使用进口涉案产品作为料件加工生产的属于实施保障措施范围
的制成品销往境内其他地区时,按制成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应同时按制成品
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按制成品中所含进口原材料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
应同时按所含涉案产品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三)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使用进口涉案产品作为料件加工生产的不属于实施
保障措施范围的制成品销往境内其他地区时,不加征关税;如加工生产的制成品属于
实施保障措施范围的,应同时按制成品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四)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使用进口涉案产品作为料件加工
生产的制成品、残次品以及节余、剩余的涉案产品经批准内销的,应同时按涉案产品
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对经批准内销的边角料,不加征关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的涉案产品,应加征关税。
(六)减免税进口的涉案产品,应加征关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进口的,如在海关接受先行申报后至货物实际进境时,
海关已公告开始加征关税,先行申报进口的涉案产品应加征关税。
(八)从境外进口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涉案产品,不加征关税;但对于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使用非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涉案产品作为料件加工生产
的制成品销往境内其他地区时,如该制成品属于保障措施范围,且应按制成品征收关
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即使原产国别为“中国”,也应按制成品适用的加征关税税率加
征关税。
(九)货样广告品,不加征关税。
(十)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的,在收取台账保证金时,应将加征关
税税额计入保证金。
七、海关在星期六、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不接受最终保障措施涉案产品的进口申
报。
八、走私进口涉案产品的,海关按照适用的关税税率加上加征关税税率计算偷逃
关税税款金额,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公告未具体列明的情况,均按照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最终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单位:配额量(千克) 税率(%)
2002.11.20—2003.5.23 2003.5.24—2004.5.23 2004.5.24—2005.5.23
序号 产品种类 关税税则号 国别/地区 配 额 量 加征关税 配 额 量 加征关税 配 额 量 加征关税
名称 税率 税率 税率
1 热轧 72081000 72082600 合 计 1,418,097,127 10.3 2,881,803,325 9.5 2,968,257,424 8.7
普薄板 72082700 72083800 日 本 333,984,103 678,709,858 699,071,153
72083900 72084000 乌克兰 259,387,473 527,117,408 542,930,930
72085300 72085400 韩 国 206,325,718 419,287,317 431,865,937
72089000 俄罗斯 186,296,298 378,584,288 389,941,816
中国台北 176,955,333 359,601,933 370,389,991
哈萨克 164,973,601 335,253,110 345,310,703
其 他 90,174,600 183,249,411 188,746,893
2 冷轧普 72091500 72091600 合 计 2,77l,232,856 22.4 5,740,945,903 20.6 6,027,993,198 19.0
薄板(带) 72091700 72091800 日 本 533,174,368 1,104,535,549 1,159,762,326
72092500 72092600 韩 国 528,579,770 1,095,017,280 1,149,768,144
72092700 72092800 中国台北 518,586,281 1,074,314,553 1,128,030,281
72099000 俄罗斯 388,227,861 804,261,230 844,474,292
哈萨克 387,796,050 803,366,682 843,535,017
乌克兰 228,586,528 473,544,794 497,222,034
其 他 186,28l,998 385,905,814 405,201,104
3 彩涂板 72107000 72124000 合 计 292,687,016 23.2 664,083,108 21.3 763,695,575 19.6
4 无取向 72251900 72261900 合 计 340,706,324 20.2 739,424,806 18.6 813,367,287 17.1
硅电钢
5 冷轧不锈 72193200 72193300 合 计 300,927,557 18.1 653,094,131 16.7 718,403,544 15.3
薄板(带) 72193400 72193500 中国台北 102,711,033 222,910,702 245,201,772
72202000 日 本 84,972,644 184,413,603 202,854,963
韩 国 59,794,046 129,769,240 142,746,164
德 国 22,168,050 48,110,660 52,921,726
其 他 31,281,784 67,889,926 74,678,919
总 计 5,123,650,881 10,679,351,273 11,291,717,028
附件2: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
中文国名 热轧普薄板 冷轧普薄 彩涂板 无取向 冷轧不锈
板(带) 硅电钢 薄板(带)
阿富汗
巴 林
孟加拉国
不 丹
文 莱
缅 甸
柬埔寨
塞浦路斯
朝 鲜
中国香港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 朗
伊拉克
以色列
约 旦
科威特
老 挝
黎巴嫩
中国澳门 *
马来西亚
马尔代夫
蒙 古
尼泊尔
阿 曼
巴基斯坦
巴勒斯坦
菲律宾
卡塔尔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韩 国 * * * * *
斯里兰卡
叙利亚
泰 国
土耳其
阿联酋
也门共和国
越 南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 宁
博茨瓦那
布隆迪
喀麦隆
佛得角
中非共和国
科摩罗
乍 得
刚果
吉布提
埃 及
赤道几内亚
埃塞俄比亚
加 蓬
冈比亚
加 纳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科特迪瓦
肯尼亚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 里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毛里求斯(留尼汪)
卢旺达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内加尔
塞舌尔
塞拉利昂
索马里
南 非
苏 丹
坦桑尼亚
多 哥
突尼斯
乌干达
布基纳法索
民主刚果
赞比亚
津巴布韦
莱索托
斯威土兰
厄立特里亚
阿尔巴尼亚
保加利亚
马耳他
罗马尼亚
格鲁吉亚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白俄罗斯
哈萨克斯坦 * *
吉尔吉斯斯坦
摩尔多瓦
塔吉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乌克兰 * *
乌兹别克斯坦
南斯拉夫
斯洛伐克
马其顿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
阿根廷
阿鲁巴岛
巴哈马
巴巴多斯
伯利兹
玻利维亚
博内尔
巴 西
开曼群岛
智 利
哥伦比亚
多米尼加共和国
哥斯达黎加
古 巴
库腊索岛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共和国
法属圭亚那
格林纳达
瓜德罗普
危地马拉
圭亚那
海 地
洪都拉斯
牙买加
马提尼克
墨西哥
蒙特塞拉特
尼加拉瓜
巴拿马
巴拉圭
秘 鲁
波多黎各
萨 巴
圣卢西亚
圣马丁岛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萨尔瓦多
苏里南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乌拉圭
委内瑞拉
英属维尔京群岛
圣其茨-尼维斯
库克群岛
斐 济
瑙 鲁
新喀里多尼亚
瓦努阿图
诺福克岛
巴布亚新几内亚
社会群岛
所罗门群岛
汤 加
土阿莫土群岛
土布艾群岛
萨摩亚
基里巴斯
图瓦卢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马绍尔群岛
帕劳共和国
注:标*者,适用最终保障措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