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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2]93号颁布时间:2002-04-23

     2002年4月23日 署税发[2002]9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44号),自2002年1月1日起继续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品种要严格限定在本通知附件所列范围内,进口 超出规定范围的化肥一律照章征税。   二、进口税号31052000.10的化肥凭《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办理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进口其他品种的化肥,外商投资企业凭外经贸部门授权机 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其他企业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 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办理。   对于凭2001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在其有 效期内,于2002年3月31日前进口的(硝酸钾除外),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钾肥、复合肥由进口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进口地海关应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并签发《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硝酸钾(税号28342110)即将纳入国家经贸委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 许可管理,具体执行日期以国家经贸委下发文件为准。国家经贸委文件下发前已经进 口的属国家计划内的硝酸钾,按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化肥出现溢装时,按《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化肥、 农药溢装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税传[2000]276号)规定不需要重新办 理上述进口证明的,也一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在2005年12月31日 前顺延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七、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口并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 准予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钾肥、复合肥所需进口证件对应表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环节         进口监管证件           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28342110      硝酸钾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                      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动进口许可证》    31042090      氯化钾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                      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动进口许可证》    31043000      硫酸钾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                      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动进口许可证》    31052000.1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          或化学肥料         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动进口许可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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