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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1]340号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署税发[2001]3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 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经国务院批 准,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 高产、高效的农、林业,对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种子(苗)种 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 值税。现转发该文件(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每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各地海关按 海关总署的规定并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办理审批手续(征免性质代码‘898’)。每年 进口种源计划另行下达。 二、为加强对上述进口种源的管理,继续实行由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审核发证的办 法。 根据每年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范围,农业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 出具《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表 样详见附件2、3、4)。 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部分别出具《进口种 犬审批函》(样式详见附件5)。 《审批表(函)》只在当年有效,过期后需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函。 三、货物进口前,进口单位应持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或《审批函》,向 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进口地海关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进出 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增值税,关税按该项进口种源所适用的税率征税或者免税。 四、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由有关 部门按照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货物进口后海关不再进行后续监管。 五、每年上半年、年终结束后的15日内,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进口种犬单位将 进口审批情况汇总后制表(附电子数据),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和财政部税政司备案。 六、本通知下达前报关进口,并按规定已经征收保证金放行的进口种源,各关应 严格按照本通知复核,凡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品种,已征的保证金准予退还。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 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略) 3.《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略) 4.《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略) 5.《进口种犬审批函》(样式)(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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