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1-01-01
1991年1月1日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保证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出口退税关单的管理,经商国家税务局
同意。特制定《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管理办法》,随文附发,请以第16号海关总署
令对外公布,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施行。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出口退税报关单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由两名经办关员初审后交复核员审
定。对每份报关单离岸价格超过十万美元或七十万港币的,由主管处(关)长审定。
二、各关对价值高、税率高的出口产品和对曾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出口产品应进行
重点检验。
三、各关设立专管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复核员,负责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专门审核。
对经过海关查验放行的出口货物,由复核员在出口退税报关单上加盖海关验讫章并签
名。
四、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补办退税报关单,加倍收取签证费。
五、各关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有关出口退税工作中的疑问、查询事项,应积极协助
解决。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退税专用报关单,如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前尚未印制完
成,可暂缓使用。
在执行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署。
附件:1、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2、高税率产品清单(略)
附件1: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支持外贸发展,加强对出口退
税报关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物手续。海关
按规定收取签证费。
第三条出口企业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十
五日为法定节假口时顺延)办理完毕。海关放行货物之日指装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
办结海关手续之日。
第四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时,必须提供盖有海关讫章的出口
退税报关单。
第五条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出口退税报关单,并编填申报企业编号。
第六条海关在接受出口企业报关时,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产品(产品清单见
附件)严格审核后应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如报关单位为代理报关企业。则由代理报关企业在关封上注明出口企业名称、地址、
交海关入关封后,由代理报关企业转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
第七条对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退关或退运,报
关单位应向原报关出口地海关出示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证明,证
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回税务机关,海关方予办理该批货物的退关
手续。
第八条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
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
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
取签证费。
第九条对出口企业报关时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
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在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退税后,发现骗取退税行为的由税务
机关按“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国税发(1991)003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三资企业出口的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第十一条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海关应在退税报关单上加盖“进料加工”戳
记。
第十二条出口退税报关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该报关单采用浅黄色纸张,按现
行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印刷,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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