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税征管 > 正文

关于收取免税商品监管手续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88)行综字第361号颁布时间:1988-01-09

     (88)行综字第36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9月23日,行邮司在九龙海关召集有部分海关和售券单位参加的会议,对总署 (88)署行字第909号文“关于征收免税商品监管手续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说明,现将会议明确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以便各关在执行中 掌握。   一、征收免税商品监管手续费的对象为:   境内供应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华侨、台胞等探亲旅客,出国人员、运输工具服 务人员兔税外汇商品的公司及所属免税商店、供应站;供应入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品 商店;经营“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公司及经营其他免税品业务的单位。   二、如何确定到岸价格   以输出国(地区)正常的批发价格加上运抵我国的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为到 岸价格。一般情况下,以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作为到岸价格。   三、外币换算问题   监管手续费一般收取人民币。以外币为到岸价格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手续费 收款书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成人 民币。目前,暂用征税所用的1986年7月4日的汇率折算。   四、监管手续费启征时间   今年9月10日以前已申报进口的免税商品,海关不再补收监管手续费。此日以 后申报进口的,自申报货物进口之日起,海关按规定于报关时逐单收取监管手续费。 目前均不采取集中收费的作法。   五、转关监管和内部调拨免税商品的收费问题   免税商品进境时,经营单位要求加封监管至目的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的,入境地 海关应按规定监管至目的地海关,监管手续费由的地海关收取。免税商品在境内调拨 时,已办理报关手续并交纳了监管手续费的,调入地主管海关凭调出地主管海关批注 已收取监管手续费的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不再收取监管手续费。   六、内销和退运境外等情况的处理   经营单位经海关批准将免税商品内销或退运境外的,已征的监管手续费不予退还。   七、收费使用统一的“海关收款书”。   以上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