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税函[2005]692号颁布时间:2005-07-0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328号)收悉,批复如下:? 经商财政部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计上报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函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