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颁布时间:2004-09-21
十六、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
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
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
“来料加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
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三)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
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0299)。
(五)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一)征税比例
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代码0715)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
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二)结汇方式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十八、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
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九、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
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
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
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
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0142)。
二十、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
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
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
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二十二、批准文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三、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
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四、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
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
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
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
总价。
(一)H883/EDI通关系统
1.运费率:直接填报运费率的数值,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运费单价:填报运费币值代码+“/”+运费单价的数值+“/”+运费单
价标记,如: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3.运费总价:填报运费币值代码+“/”+运费总价的数值+“/”+运费总
价标记,如: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H2000通关系统
1.运费标记填写在运费标记处。
2.运费价格填写在运费价格处。
3.运费币制填写在运费币制处。
二十五、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
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
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
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本栏目免予填报。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一)H883/EDI通关系统
1.保费率:直接填报保费率的数值,如: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2.保费总价:填报保费币值代码+“/”+保费总价的数值+“/”+保费总
价标记,如: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H2000通关系统
1.保费标记填写在保费标记处。
2.保费总价填写在保费总价处。
3.保费币制填写在保费币制处。
二十六、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
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
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
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一)H883/EDI通关系统
1.杂费率:直接填报杂费率的数值,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
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2.杂费总价:填报杂费币值代码+“/”+杂费总价的数值+“/”+杂费总
价标记,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H2000通关系统
1.杂费标记填写在杂费标记处。
2.杂费总价填写在杂费总价处。
3.杂费币制填写在杂费币制处。
二十七、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八、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
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九、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
“1”。
三十、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
“1”。
三十一、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
装箱货物填报为“0”。
(一)H883/EDI通关系统
填报:一个集装箱号+“*”+集装箱数+“(折合标准集装箱数)”。
如:TE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E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
其中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二)H2000通关系统
填报在集装箱表中,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规格和自重。
三十二、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
进出口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一)H883/EDI通关系统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证件编
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后半部分。
(二)H2000通关系统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据代码和随附单据编号两项,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
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填报;编号栏应填报许可证件编号。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
或“04”填报:
“01”为“曼谷协定及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
“02”为“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简称
“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包括“中泰蔬菜水果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以及对原产于
老挝、柬埔寨、缅甸的进口货物;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为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
货物。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H2000通关系统下,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
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
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和“<03>”;H883/EDI系
统下,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H2000通关系统下,在报关单“随附单
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
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
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01:1-3,5>”;
H883/EDI通关系统下,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
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
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
(一)H883/EDI通关系统
1.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具体填报如下: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
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手册”。
(4)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写“<”+
“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应填为:
“<协03>”;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写
“<”+“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
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项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
应填为:“<协01:1-3,5>”。
(5)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2.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如下:
(1)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
续填写。
(2)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
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二)H2000通关系统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3.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
如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
联备案”栏。
4.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
应填报在“关联报关单”栏。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
单的关联报关单号栏。
三十五、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
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
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
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
《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
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
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
成品),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四)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
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
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
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
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
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
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半
成品放弃的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
应的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
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对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
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
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
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报
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三十六、商品编号
指按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此栏目分为商品编号和附
加编号两栏,其中商品编号栏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
列,附加编号栏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加工贸易手册》中
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
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
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
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三)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
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
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
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
“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五)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申报,视为同一
报验状态,据此确定其归类。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
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
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
应在本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
三十八、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
在本栏目第一行。
(二)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
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公斤”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
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
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
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
的农副产品。
5.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
态确定数量。
6.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
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7.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
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五)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
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
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三十九、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
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
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0142),进口报关单
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二)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0142)。
(三)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
填报“中国”(代码0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四)加工贸易转内销时,最终目的国(地区)需区分两种情况:
1.料件内销时,原产国(地区)按料件的生产国(即料件进口时的原产国)填
报;
2.加工成品转内销时,填报“中国”(代码0142)。
(五)料件内销货物,属加工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状态内销的,进口
报关单本栏目均填报“中国”(代码0142)。属剩余料件状态内销的,进口报关
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四十、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海关估价时,应在H2000通关系统“海关单价”栏修改。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一、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海关估价时,应在H2000通关系统“海关总价”栏修改。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二、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
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三、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
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
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四十四、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五、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并打印。
四十六、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记录并打印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录入单位名称。
四十七、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填制日期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一)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
2位。
(二)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
(2位)、日(2位)。
四十八、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
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
号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