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颁布时间:2004-09-21
2004年9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
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
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
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本次修订对《规范》中
“申报日期”、“备案号”、“经营单位”、“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
栏目填制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新一代海关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
(H2000通关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设计,本次修订新增加了部分内容,主
要包括新增“航次号”、“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等栏目。
鉴于海关正在逐步完成新旧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切换,两套系统还将并行使用
一段时间,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新旧系统的不同情况,对下述栏目分别作了规范,主
要包括“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
“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等。
三、根据海关通关作业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管理需要,本次修订还对《规范》中部
分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调整和补充。主要包括“预录入编号”、“经营单位”、
“收货单位/发货单位”、“申报单位”、“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
“单价”、“总价”、“录入员”和“录入单位”等。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
录入的依据。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
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
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
单位自行决定。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一)H883/EDI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
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
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
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二)H2000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
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
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
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
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
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
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
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
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电子帐册及其分册
(以下均简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
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栏目为12位字符,其中第1位是标
记代码。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
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
电子帐册备案号。
(四)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
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
目应填报总册号。
(五)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六)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
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税证
明》编号或免予填报。
(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应填报原产地证书代
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五、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一)进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
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出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
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三)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
2位;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
日(2位)。
七、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
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
登记处理的日期。
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
(2位)。
八、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
位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一)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二)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四)有代理报关权的进出口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时,填
报本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方经营单
位编码。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
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必须填报
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
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
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十、申报单位
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
(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
业名称及编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员、
报关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等栏目。
十一、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
特殊运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
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一)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二)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三)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
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四)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9”,区外企业填报
“Z”。
(五)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
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
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
或“9”(其他运输)。
(六)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
出口加工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不同保税区之间、同一保税区内不同企业
之间、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移、调拨的货物,填报“9”
(其他运输)。
十二、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具体填报要求
1.H883/EDI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或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
“/”+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
〔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2.H2000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
名称。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填报
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4个汉字)。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7)对于“清单放行,集中报关”的货物填报“集中报关”(4个汉字)。
(二)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
1.进口
(1)H883/EDI通关系统:
①江海运输:直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
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
+进境船舶航次。
②铁路运输:直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8位进境日期。
③航空运输:直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8位分运
单号,无分运单的免予填报。
④公路及其它各类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
货清单号)。
⑤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填报“@”+13位
载货清单号;其它地区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H2000通关系统:
①江海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
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②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
报车厢编号。
③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
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④汽车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
单号)。
⑤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
13位载货清单号;其他地区提前报关货物免予填报。
2.出口
(1)H883/EDI通关系统:
①江海运输:出口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
货清单号);中转: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
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英文单词)〕+“/”+6位启运
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英文单词)〕+
“/”+ 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
(英文单词)〕+“/”+6位启运日期。
上述“驳船船名”、“驳船航次”、“车名”、“日期”均须事先在海关备案。
②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
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③其它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
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2)H2000通关系统:
①江海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
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
代码+“TRAIN”(英文单词)〕;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
代码+“TRUCK” (英文单词)〕。
②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③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④其他各类出境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
载货清单号)。
(三)无实际进出境货物报关单
1.在H883/EDI通关系统下: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
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同一保税区内或不同保税区的
企业之间转移(调拨)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同一出口加工区
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在出
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ⅩⅩ(关
区代码)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
结转手续的,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填报。
2.在H2000通关系统下,本栏目免予填报。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三、航次号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本栏目仅限H2000通关系统填报,
使用H883/EDI通关系统的,本栏目内容与运输工具名称合并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
月(2位)、日(2位),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邮政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
6.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
1.进口
(1)江海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
关免予填报。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
(2位)、日(2位)〕。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出口
(1)江海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航次
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三)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四、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H883/EDI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予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2. H2000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如有分提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
+“*”+分提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下划线)+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
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
1.进口
(1)H883/EDI通关系统:
①江海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②铁路运输:直转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
无分运单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中转填报“@”+总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③航空运输: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
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中转填报“@”+总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④其它运输方式,本栏目免予填报。
⑤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H2000通关系统:
①江海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②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③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
填报。
④其他运输方式,本栏目免予填报。
⑤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H883/EDI通关系统:
①江海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
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
②其它运输方式: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它地区免予填报。
(2)H2000通关系统:
①江海运输:中转货物填报运单号;非中转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
货物填报车牌号。
②其他运输方式: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他地区免予填报。
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
式简称或代码。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
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
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
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
报“一般贸易”。
(三)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四)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残次品、
半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
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
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五)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
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相应的退换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六)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
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七)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进口报关单应填报“(来料或进料)
边角料内销”。
(九)加工贸易料件或成品放弃,进口报关单应填报“(进料料件或成品)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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