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二类植物产品;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归入第十一类的下列产品:主要供纺织用的植物材料或植物纤维,
不论其加工程度如何;或经过处理使其只能作为纺织原料用的其他植物材料。
二、税号14.01主要包括竹(不论是否劈开、纵锯、切段、圆端、漂白、磨光、染
色或进行不燃处理)、劈开的柳条、芦苇及类似品和藤心、藤丝、藤片。但不包括木片
条(税号44.04)。
三、税号14.02不包括木丝(税号44.05)。
四、税号14.03不包括供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税号96.03)。
序 普通 最惠国 协定 特惠
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税率 税率 税率 税率
14.01 主要作编结用的植物材料(例
如,竹、藤、芦苇、灯芯草、柳
条、酒椰叶,已净、漂白或染色
的谷类植物的茎秆,椴树皮):
783 1401.1000 竹 70 10
784 1401.2000 藤 35 10
其他:
785 1401.9010 谷类植物的茎秆(麦秸除 70 10
外)
786 1401.9020 芦苇 70 10
787 1401.9030 蔺草及灯芯草 70 10
783 1401.9090 其他 70 10
14.02 主要作填充或衬垫用的植物
材料(例如,木棉、植物毛及大
叶藻),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
支承材料的层片;
789 1402.0000 主要作填充或衬垫用的植物 70 15
材料(例如,木棉、植物毛及大
叶藻),不论是否制成有或无
支承材料的层片
14.03 主要供制帚、制刷用的植物材
料(例如,帚用高梁、纤维榈纤
维、匍匐须芒草及龙舌兰纤
维),不论是否成绞或成捆:
790 1403.0000 主要供制帚、制刷用的植物材 70 15
料(例如,帚用高梁、纤维榈纤
维、匍匐须芒草及龙舌兰纤
维),不论是否成绞或成捆:
14.04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植物产品:
791 1404.1000 主要供染料、照料用的植物 45 9
原料
792 1404.2000 棉短绒 30 4
793 1404.9000 其他 7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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