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税字[84]457号颁布时间:1984-06-21
1984年6月21日 署税字[84]457号
关于利用外国政府中低利贷款进口的设备、材料,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
商税问题,海关总署、财政部已以[83]署税字第777号文通知各海关执行。在
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经与对外经济贸易部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按照贷款协议(或备忘录)提供的混合贷(即政府贷款与出口信贷
混合使用),对其中用出口信贷款项所进口的设备、材料可否免税的问题。考虑到多
数国家的政府贷款都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条件仍然比较优惠。因此决定放宽政策,
对利用外国政府混合贷款中的出口信贷部分所购进的设备、材料,也随同外国政府中
低利贷款一并予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税。但是,对于不与政府贷款混合使用
的一般出口信贷和商业贷款购进的设备、材料,仍应照章征税。
二、上述准予免税进口的设备、材料,是指贷款项目所须进口的机器设备、货运
车辆、以及建厂(场)安装、加固设备所必须进口的材料。
对于利用政府贷款或混合贷款购进的复印机、打字机、电子计算器等办公用品,
摩托车、吉普车、小汽车、旅行车、大客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应照章征税。
三、免税手续。对准予免税进口的货物,如系委托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进出
口总公司订购进口的,使用贷款单位应向海关总署关税统计司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外
资局出具的贷款项目证明(包括项目名称、贷款外汇额度),经审核同意后,由有关
总公司凭以免税;如系委托其他单位订购进口,使用贷款单位应于货物申报进口时,
向海关交验上述证明、合同,经进口地海关审核后予以免税。
四、对利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的项目贷款所购进的货物,如前已按(82)
财税字第58号文规定,准予登记缓缴进口关税和工商税的,其援缴的税款,应按本
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分别予以注销或补税。对应予补税的货物,请有关部列出清单
(应载明进口日期、品名、数量、金额),于6月30日以前交海关总署关税统计司,
凭以计征税款。
五、本通知从1984年7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生效以前,如对政府混合贷
款中的出口信贷部分购进的设备、材料已经征税的,其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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