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的通知
(89)署税字第424号颁布时间:1989-05-11
1989年5月11日 (89)署税字第424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我署(85)署税字第176号《关于实施〈关税条例〉及〈进出口税则〉的有
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中规定:“对中性包装进口货物及其它经查验无法确定原产国
的进口货物,可按购自国确定适用税率”。这一作法是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的。近来
各关连续查获不少中性包装的进口货物,实际原产国是未与我国订有最惠国待遇余款
的国家,企图以此骗取优惠税率。考虑到当前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为防止偷逃
税,经研究确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起(以申报日为准),凡以中性包装形式
进口的货物,及经查验无法确定原产国别的进口货物,一律按普通税率计征税款。
(85)署税字第176号通知中有关条款即予停止执行。
另外,各关查验放行属于集中纳税的进口货物,如发现有中性包装形式,或经查
验无法确定其原产国别的,请及时通知北京海关(集中纳税处),以便确定是否补税。
请各关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在海关现场对外公告(公告稿见附件)
附件:公告
按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零时起,凡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又
经查验无法确定原产国别的进口货物,一律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