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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驻华机构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验放问题的通知

监二(二)[1992]829号颁布时间:1992-12-18

     1992年12月18日 监二(二)[1992]829号 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拉萨、沈阳、广东分署、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近下发通知,停止为右置方向盘汽车核发牌证,外交部礼宾 司也已照会各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现就有关海关审批验放的问题通知 如下: 一、各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在外交部发出照会日期(1992年 10月15日)以前已经起运或已到达境内的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可以按规定审批放 行。在此文后的,不予放行,可以办理退运手续或交收购部门收购。 二、使馆和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经海关核准放行的右置方向盘汽车如不复运 出境,则只限在使馆、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之间转让,或交由有关收购部门 收购。 三、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一律不准进口右置方向盘汽车。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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