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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对德国同等待遇专家进口自用安家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监行[1997]185号颁布时间:1997-01-09

监行[1997]185号 北京海关:   根据中德两国政府一九八二年签定的技术合作协定及一九九六年中德发展政策合 作混委会会谈纪要,德国同等待遇专家URSULA HOYER女士将于近期到中 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工作。请你关准予备案,并按中德政府技术合作协定及中德混 委会会谈纪要有关条款,办理其自用家物品的审批验放手续。 附件一:中德发展政策合作混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谈纪要 附件二:中德政府技术合作协定及换文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发展政策合作混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会谈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发展政策合作混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1996年5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   德方代表团团长是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司长贝尔哈德,施瓦尔格先生(BER NHARD SCHWEIGER),中方代表团团长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司长李 仲周先生。   会谈是在坦诚和友好的合作气氛中进行的,双方代表团名单见附件。   1.引言   1.1中方引言   中方代表团团长首先代表外经贸部对以SCHWEIGER先生为团长的德方代 表团全体成员前来北京参加本次年度会议表示热烈欢迎,他祝愿中德发展政策合作混 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成功召开! 略   4.非项目培训和进修   1997年的进修计划现定名额130个,其中30个名额用于研究生项目。双 方一致同意,培训名额的分配今后要符合中德发展政策合作的重点。进修生计划的具 体细节将通过德国使馆和外经贸部到1996年6月底决定,98年计划最迟到19 96年8月决定。5.云南地震灾区的重建德方说,用于该项目的500万马克是一 种额外补助性质的特殊资金,既包括给当地提供咨询也包括提供物资。该项目的执行 应与三省扶贫项目紧密地结合起来,6月德方顾问将启程来华开始从事具体的项目工 作。   6.退休专家服务   双方对正在进行的众多短期专家成功的派遣工作再次表示满意,这个派遣工作在 很大程度上是由德国经合部的资金来资助的。德方提醒说,该项目只对那些不能自己 筹集外汇的委托人提供资助。双方一致同意继续这方面的合作。   迄今为止,大约派遣了875人次的短期专家来华工作1996年计划派遣15 0一160人次。   7.同等待遇专家   目前有11名同等待遇专家在华工作,主要在下列领域:支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教育和环保。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应进一步推动符合中德发展政策合作重点领域的 专家的派遣工作。   双方确认,同等待遇专家的私人物品的进口也应根据1982年10月13日签 定的技术合作总协定(第5条第二款第二点)来处理。   8.DEG-德国投资与发展公司   德国投资与发展公司从85年以来投入了7700万马克,对11个合资企业注 入了资金或提供了货款。该公司的德国和欧洲合资伙伴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汽车配 套工业、旅游业、化学、电子工业和建筑业。   1995年夏天举行上一次政府谈判以来,该公司正在准备在中国开展新的项目 (汽车的配套工作、化学和能源供应),德国企业在华投资兴趣在过去几年中持续增 长,实现一个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投入,而且需花费很多时间。   德国投资与发展公司对为德国或欧洲企业在华投资提供咨询,并通过合资或贷款 方式注入资金非常感兴趣,所以对正在中国执行的综合经济咨询服务项目寄予了很高 的期望,并欢迎德国投资与发展公司与外经贸部之间继续进行紧密合作。   9.防止沙莫化国际协定秘书处   德方指出,德国向防止沙漠化国际协定秘书处已发出激请,希望他们能将总部设 在德国。德方希望中国政府在此事上对德方加以支持。   10.和联合国志愿人员开展合作(UNVS)   双方对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将派遣专业人员参加中德合作项目表示欢迎。双方同 意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先向"云南、14.5下次会议双方决定,第十五次发展政策 合作混委会将于1997年在波恩举行。具中时间(预计在1997年5月)将通过 外交途径加以确定,预备会议时间和地点亦照此办理。   本纪要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两国和两国人民间业已存在的友 好关系的基础上,鉴于两国间促进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共同利益,本着协作精神通过技 术合作加强相互关系的愿望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人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合作。 二、本协定对缔约双方进行技术合作的条件,只作原则规定。缔约双方可以就关 于技术合作的具体项目签定补充协议(以下称“项目协议”)。缔约每一方对在各自 国家内进行的技术合作项目负责。项目协议规定项目的共同方案,其中特别写明项目 的目的、缔约双方的义务、有关单位的职责和在管理中的地位以及项目的期限。(… ………………………) (一)派遣人员在执行按本协定所指派的任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代替派遣人员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向派遣人员提出任何 赔偿要求,除非损害是由于派遣人员故意或严重失职所造成; (二)在可能范围内,对本款第一句所提到的人员,免予逮捕或拘留,这些人员 中的任何人因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受到逮捕或拘留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应将事故迅速地和尽可能通过最快的途径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提供被 控的罪行和法律程序的进展进况,并允许大使馆的代表探望被逮捕或拘留的人员以及 同他们谈话。大使馆应被允许对这些人员提供健康的保障; (三)应向本款第一句所提到的人员迅速颁发必要的签证和证件并允许其特有者 自由地随时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向派遣人员及其家属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他们提供保护和帮助的身 份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一)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向根据本协定提供服务的派遣人员用政府基金支付的 款项,不予征税和其他捐税。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在本协定范围内,代表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政府进行援助活动的企业从政府基金中所得的款项; (二)允许上面第二款第一句提到的人员在居留期间,供私人使用的物品进出口 时(物品清单另行商定),予以免税和免付保证金;如带进的物品己损坏或丢失,被 允许进口的补充物品也予免税和免付保证金;派遣人员结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作 后,上述物品不得转让或出售给私人; (三)允许上面第一款第一句提到的人员进口他们私人需要的药品、食品、饮料 以及其他个人所需的消费品; (四)迅速签发上面第一款第一句提到的人员必需的签证、工作证和居留证以及 其他许可证并予免费办理和免付保证金; (五)协助上面第一款第一句提到的人员获得适当的住所。 (第六条) 本协是也适用于缔约双方在本协定生效前业己开始进行的技术合作项目。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联邦外交部国管秘书 汉斯·维尔纳·劳膝施拉格博士 阁下: 我荣幸地确认您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二日的来信中提到的就我们两国政府今天签署 的关于技术合作协定的谅解,全文如下: “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提到的供私人使用的物品包括以下几类: “一、派遣人员日常生活用品包括他们执行任务所需的个人用具; “二、派遣人员在华居留一年以上,第一次申报进口的安家物品。这类物品将包括 特别是: 每户冰箱一个,冷冻箱一个,洗衣机一台,滚动干燥机一台,电炉灶一个,打字 机一台,电视机一台,录相机一台,每人收音机一架,电唱机一台,录音机一台,空 调机一台,电热器一个,变压器一个,自行车或摩托车一辆,电扇一台,湿润器一个, 照相和摄影器材一套,小型家用电器和附件以及德国家庭日常需用的物品;   “三,供来华居留一年以上的派遣人员私人使用的汽车每户限进口一辆。这类车 辆的进口、再出口或不复带出境,由中方执行机构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贾石                               (签字)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三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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