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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海关对进出口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操作规程”的通知

(89)京关办字第355号颁布时间:1989-11-16

     1989年11月16日 (89)京关办字第355号 本关各单位、首都机场海关:太原海关: 为正确执行《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贯彻海关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印刷品验放工作的通知”,促使我关对印刷品、音像制品 的监管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我关制定了“北京海关对进出口印刷品、 音像制品监管操作规程”。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海关对进出口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操作规程 为在进出口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工作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 由化,根据总署领导关于“增强敌情观念,搞好印刷品监管”的指示精神和《海关对 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结合我关对进出口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 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监管操作规程。 一、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1.北京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以处简称“邮办处”)为我关印刷品、音像制品监 管职能单位,负责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工作的政策研究、信息收集,综合统计,资 料留存等项工作。 2.首都机场海关负责旅客携带进出境和以货运、速递方式进出口的印刷品、音 像制品的监管;太原海关负责该关区内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业务一处、 业务二处分别负责本处各监管点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邮办处负责邮寄进 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 3.音像制品审查工作做如下分工: 邮办处:负责邮寄进出口音像制品和本关区其它现场扣留音像制品的审查; 首都机场海关调查技术处(以下简称“调技处”)负责首都机场海关有关现场扣 留音像制品的审查; 二、查验 1.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确定不同时期的查验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寄自、 来自重点国家或地区的邮件和旅客行李物品的查验,适当提高开验率; 2.严格区别收件人或旅客的不同身份,严防误拆、误验外交官等享受免验人员 收寄的印刷品和携带的行李物品; 3.凡确定开验的,要进行过细的检查,注意发现有无夹藏、伪装等各种逃避监 管的迹象; 4.查验中发现的列名查扣印刷品及需要扣留审查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除散发 的外),应开具扣单。扣单上应列明印刷品、音像制品的名称(版名)、规格、数量, 并根据扣单内容对所扣物品进行核点。 5.如遇新的、重大问题或涉外事件,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三、审查 1.印刷品、音像制品的审查工作应在专门的审查场所由专职审查人员进行,无 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2.凡总署通知明令查扣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如《中国之春》、《九十年代》、 《争鸣》等,无需审查内容即予没收;对其他印刷品、音像制品,按《海关对个人携 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没收、退运或放行,对难以 确定没、退、放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处理。 3.对扣审、扣没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非工作需要并经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工 作现场,不得传阅、传播,留用、抄转、转录、复制。 四、保管 1.所有扣审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应于下班前交专职保管人员存入加封装具中, 不得在经办人手中滞留。   2.值机人员从飞机上收缴的印刷品,应立即投入加封专用箱内,定期装袋交保 管人员。 3.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严格执行印刷品、音像制品交接、签收制度,不得擅自 简化手续。 4.审查后确定没收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必须严格登记造册,予以加封后再存 入专用加锁装具中。该装具的钥匙由专人掌握。 五、销毁 1.印刷品的销毁工作分别由决定没收的单位(列名查扣的或无需扣审即可决定 没收的印刷品)和审查的单位(扣留审查的印刷品)负责。印刷品销毁前,邮办处应 前往挑拣资料留存样本。 音像制品的销磁工作由各审查单位负责。 2.销毁工作半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必须在一月份和七月份的头十天内将没收印 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清理并编制(销毁印刷品、音像制品清单》交主管处长审核签字。 销毁、销磁工作应由二人负责,并由主管科长负责监销。 3.印刷品销毁应送指定造纸厂。直至全部印刷品进入化浆池,监销工作方可停 止。音像制品销磁后,应再次进行审查,检查销磁效果。 六、其他 1.对有关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的走私、违规案件的处罚,原则上由审查部 门负责,但在申报进出口环节上,有关当事人有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手 法逃避监管的,或有关走私违规案件涉及到除所扣审的印刷品、音像制品以外的其他 物品的,有关走私违规案件可交由物品查验部门一并处理。  2.邮办处应及时将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工作动态通报本关各有关单位。  3.审查音像制品的设备应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准外借或移作他用。  七、本操作规程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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