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的通知
(86)署行字第1140号颁布时间:1986-11-20
【急件】 (86)署行字第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国务院国函[1986]151号文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和海关总署、外交部为施行上述规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名义发布的《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
关办法》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规定》和《报关办法》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二
月一日发布施行;届时将由外交部礼宾司照会各国驻华使馆。请在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外办同时函告外国驻当地的领事馆。
自《规定》和《报关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外贸部、外交部(76)贸关行字第
197号联合通知即行废止。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处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
的规定;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使馆人员运进运出
自用物品,除有双边协议按协议执行外,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前款中,“公务用品”系指使馆执行职爹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
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系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
等。
第三条使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外交代表以托运或者邮寄方式运进运出自用物品,
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
外交代表出境时有随身携带的或者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应当
口头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验放行。但重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非公务用品、非
自用物品,或者装有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时,海关有权查验。查验时,
必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第四条使馆申报运进的公务用品和外交代表申报运进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
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
申报运出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由海关审核后予以放行。
第五条使馆和使馆人员不得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日的物品进
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进运出上述物
品,必须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按中国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运进无线电收发店机及其器材,必须事先以书面申请报经中国外交部批准。使馆
和使馆人员应当向海关申报关提供有关批准
文件,海关予以审核放行。
携运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发给许可出
境凭证。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向海关提供有关凭证,海关予以审核放行。
携运枪支、子弹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携运属于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有关法规办理。
第六条使馆和使馆人员申报属于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除经中国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以外,海关予以扣留,有关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应当在九十天内退运。
逾期未退运的,由海关变价上缴国库。
第七条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
必须报经海关批准。
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当由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
续。
第八条使馆发送或者收受的外交邮袋,海关予以免验放行。外交邮袋应予加封,
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
外交邮袋由外交信使转递时,必须持有派遗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商业
飞机机长可以受委托为使馆转递外交邮袋,但机长必须持有委托国的官方证明文件
(注明邮袋件数)。由商业飞机机长转递或者托运的外交邮袋,应当由使馆派使馆人
员办理接交、提取或者发运手续。
第九条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如非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者,
携运进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上述物
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其中汽车每户限一辆)的,海关予以查验免税
放行。申报携运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审核查验放行。
前款所述人员寄进或者寄出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个人邮递物品的有关规定
办理。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任职期间托运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比照本条第二款办理。
第十条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运进运出公务用品和
邮袋,代表机构的代表、行政技术人民、服务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运进运出自用物品,海关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
签订的协议办理;遇有公约和协议未涉及的情况,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一条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和领事邮袋,领事官员、领馆工作
人员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运进运出自用物品,海关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有
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办理;遇有公约和协议未涉及的情况,根据
互惠的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海关总署发布)
一、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运进运出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以托运、
邮寄方式运进运出的自用物品,运进的在到达口岸后,运出的在发运前,应当由使馆
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送
交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申报单》所列项目,应当填写清楚,并附送物品清单、
发票等有关单据。《申报单》应当加盖使馆馆印,并由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签
字。
使馆和外交代表邮寄进小包邮件,可以免填《申报单》。海关分别凭使馆的公函
和中国外交部颁发的外交身份证件办理手续。
二、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材、枪支、子弹,必须持中国外
交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三、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属于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贵文物、金
银及其制品等物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物品清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复运出境时,
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放行。
四、携运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在中国国内商店购买的文件,海关凭文
物外销发票和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铃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对在中国国内通过其
它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出境凭证和铃盖的鉴定
标志查核放行。
五、使馆和使馆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免税运进的物品,应当事先填具《外
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经批准后,才能办理转让
手续。除离任或其它特殊情况外,汽车必须在运进使用两年后方准转让。
六、使馆应当将下列样本及名名单一式五份送交北京海关备案:
(一)用于报关文件的使馆馆印、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样本;
(二)外交邮袋的加封样式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
(三)使馆所有外交代表、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的名单,包括职衔、到任时间、住址。
上列内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函告北京海关。
七、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填具《申
报单》向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任职期间以托运进自用物品,海关凭本人所持中国
外交部颁发的身份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八、使馆运出为其本国国内机构或本国驻其它国家机构在中国市场购买的物品时,
应当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查验放行。
九、以下机构及其人员运进运出物品的报关手续,参照本办法向本机构所在地海
关办理:
(一)外国驻中国领馆及其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它与中国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代表、
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的《各国驻华外交代
表机关、外交官进出口物品报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