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1号颁布时间:2018-06-29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上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下一篇:海关总署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