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人的生产设备可否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53号颁布时间:1999-05-11

     1999年5月11日 国税函[1999]25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可否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的 生产设备的请示》(晋国税政发[1999]7号)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中的 “其他财产”,是指除商品、货物以外的其他所有财产,包括纳税人的生产资料。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