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颁布时间:2014-02-17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2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210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