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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4]830号颁布时间:2004-06-21

     2004年6月21日 国税函[2004]830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新疆、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了减半征收进口环节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部分地区对取得的以边贸方式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是按 照注明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而是采取了“双倍抵扣”的办法。“双倍抵扣”违反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损害税制的统一与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隐患,极易诱发偷 骗税犯罪,必须坚决制止并严格纠正。对此,重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33条的规定,各级税 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其他部门、单位 或个人擅自作出的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 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违反规定擅自执行的单位和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地应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立即停止执行“双倍抵扣” 政策。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一律不得作为下一环节进项税额计算抵 扣。?   三、总局将对边境贸易地区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继续执行 “双倍抵扣”等不规范政策的,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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