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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3]112号颁布时间:1993-10-25

     1993年10月25日 国税发[1993]112号   为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贯彻实施,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式样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暂定式样和联次(式样附后)。票头印明监制税务机关所在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字轨号码的排列方法自定。联次为四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 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帐联。   二、《专用发票》的第二联和第三联套印省级税务机关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 印位置按国税发[1991]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用发票》的印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其余联次的印色全国 不作统一规定。   四、《专用发票》的规格分为两种,用汉字印制的为40开(190×105); 用两种文字印制的为32开(190×130)。票面限额全国不作统一规定。   五、《专用发票》的第二联和第三联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专用纸 印制,不套印底纹。也可继续使用无(涂)炭、压感纸印制专用发票,暂不统一更换 防伪专用纸。其余两联的用纸全国不作统一规定。   六、《专用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指定企业 印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不在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暂可自行指定企 业印制专用发票,可以套印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票头仍只统一 印明所在省、自治区。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所管企业需用的《专用发票》,暂由海洋 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向所在省、直辖市税务局领购。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做好《专用发票》开印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明年1 月1日前将《专用发票》发到用票人手中。如果国家税务总局分配的防伪专用纸数量 不够或防伪专用纸11月底之前未运到,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地可用原发票 用纸印制少量《专用发票》以备应急。但要严格控制印量,把新旧纸交替使用时间控 制在一个季度之内。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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