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2-02-20
为方便台湾农产品出口大陆,自2012年2月1日起,海关总署2005年第37号公告及2007年第6号公告(2011年第85号公告修改)项下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每批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对上述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同时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产地声明(详见附件)。
上述原产地声明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且仅对应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原产地声明
上一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公布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