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署调[1995]831号颁布时间:1995-10-17
1995年10月17日 署调[1995]83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征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通知》明确规定对海关拍卖或变价处理罚没物品的罚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购入单位再销售时照章征收增值税。各关在拍卖或变价处理罚没物品时,要向购入单
位说明罚没物品的增值税应由购入单位在再销售时照章交纳。
请各关及时与所在地的国税局取得联系,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