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颁布时间:2004-05-19

     2004年5月19日 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 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 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 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