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许可证从八月一日起一律使用计算机签发问题的通知
[88]货一字第73号颁布时间:1988-05-23
1988年5月23日 [88]货一字第73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经贸部五月十日以[88]外经贸管计字第173号发出《关于进出口许可
证使用计算机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在全国一律使用
计算机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同时停止用手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在此之前用手工签发
的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到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过期一律作废,不得展
期。其中属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以前手工签发仍在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许可证,可以
按规定换发新证。
请各关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在审核计算机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时如遇问题,
可与当地经贸发证部门或直接与经贸部贸管局计算机处联系,并请抄告我司。
经贸部联系电话:512.6644-732号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三日